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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贺兰山管理局红果子管理站联合属地森林和草原派出所打击非法捕捉野生蝎子违法行为

阅读:117 时间:2026-07-17 16:09

7月12日、13日晚,宁夏贺兰山管理局红果子管理站联合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森林和草原派出所开展夜查,共同打击进入保护区捕捉野生蝎子违法行为。此次行动劝返试图进入保护区抓蝎子人员17人,收缴蓝光灯、镊子等捕猎工具18套,有力震慑了非法捕捉蝎子的行为。






野生蝎子是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在贺兰山生态系统中承担着控制害虫种群、维持土壤微生物平衡等重要生态功能。近年来,非法捕捉野生蝎子行为屡禁不止,不仅破坏生物多样性,更对贺兰山生态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宁夏贺兰山管理局在此提醒大家: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禁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蝎子。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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